各单位:
2010年3月1日起,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。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健康环境,结合学校创建健康校园活动,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,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,现就学校贯彻执行《条例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大力开展控烟宣传活动,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。
二、下列场所严禁吸烟:
1、教室、实验室、学生宿舍、食堂等室内区域;
2、图书馆、礼堂、展览馆、体育馆等各类文化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;
3、面向师生及外单位服务和联系的各类场所;
4、除上述区域外,贴有禁烟标志的场所。
三、校园内禁止吸游烟。学生生活区内的商店禁止出售香烟。
四、各经营单位根据《条例》制定有关禁烟措施。
五、加强吸烟人员的引导。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吸烟人员少吸烟、不吸烟,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。对在禁烟区域违反规定的人员按《条例》规定将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罚。
六、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《条例》,自觉控烟,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,带头执行,积极行动,在禁烟、控烟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。
七、学校创建健康校园领导小组负责控烟工作,校爱卫办负责具体实施。监督电话:64322520。
八、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,由爱卫办予以警告,并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改的,上报校精神文明办,取消校文明单位评选。
上海师范大学爱卫办
宣传部
校医院
2010-3-17